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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size=18.6667px]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大幅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,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,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,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。
[size=18.6667px] 環保署為利事業明瞭於委託清理時應採取之管理措施,並使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辦理事業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個案認定有所依循,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,訂定「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(以下簡稱本準則)」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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