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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瀏覽伊莉時速度太慢或無法連接,可以使用其他分流瀏覽伊莉,www01.eyny.com(02,03)。 本帖最後由 魯啦啦嘿 於 2011-7-29 12:22 AM 編輯
感謝之前幾位會員跟版主的熱心解答
之前的問題是
該帖如果有違規的話~請版主先告知一下 感恩 ^^
現在問題演變的情況是
我朋友去警察局拿
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+照片
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
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
是說我朋友左轉車未讓直行車
而分析研判表是說對方:尚未發現肇事因素
也就是說 對方完全沒錯嗎 ? 但是是後車撞前車 後車不也是應該保持跟前車的距離嗎 ?
重點來了 我朋友跟我說 對方的保險公司跟他暗示 他可能要負責撞我朋友那個人的汽車維修費
天那 ! 我朋友被撞 他還要賠對方汽車維修費
本來想說事情就這樣算了 但就以上這點 我很不高興
於是上網查了一下 刑法第284條
中華民國刑法:
第 284 條 (過失傷害罪) 何謂過失:應注意、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。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何謂過失:
應注意、
能注意而不能注意
或未注意
有人可以幫我解釋這3個名詞嗎 我國文造詣很差...
我所能明白的是
即使錯都是我朋友 但是因為他受傷了(是事實) 所以可以告對方 過失傷害罪
不過如果真的錯都是我朋友的話 法官判決的結果勝算會高嗎...
如果 過失傷害罪 成立的話 在判決之前或是之後 可以跟對方要求精神賠償金嗎 ???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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